信息披露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将自身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这至关重要,其核心将凡是能影响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的信息全部披露,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其他利益。
可以说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资本规范运作的保证,更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
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前面简单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信息披露制度有了大概的了解。从工作经验角度来说,对于刚挂牌上市公司的董秘来说,可能刚开始会产生困惑,不知道要做什么,无所适从;等工作了一段时间还是会经常遇到新的问题,觉得经验往往不够用,需要披露事项越来越来多。本节对董秘工作中常见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有助于大家对信息披露进行详细了解。
信息披露标准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标准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信息披露一定要真实,这里指财务信息披露要做到真实,不能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信息披露一定要准确,在披露公司事件时不夸大事实、没有严重的误导性陈述;
第三,信息披露一定要完整,要求对于信息各方面进行完成描述,不能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故意遗漏不利信息;
第四,信息披露一定要及时,对于上市公司发生或者知悉的重大信息,必须第一时间进行披露公示;
第五,信息披露一定要公平,避免以新闻发布代替公告、非正式言论代替公告,从而导致公众获知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披露内容
按照信息披露内容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选择性信息披露。
顾名思义,强制性信息披露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不按规定披露,将给予处罚。自愿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主动进行的信息披露,其披露的主要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是对强制性披露的有益补充。
便于增加大家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理解,便将信息披露体系框架进行了拆分,如下:
一是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其中季报可以选择披露性披露,但是年报和半年报是需强制披露且需要进行审计的。
二是临时报告,包括关联交易、与财务相关事项、公司三会、股权相关事项。对于临时报告而言,在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需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